很多人对男子多次收广告短信起诉侵犯安宁权具体是什么情况比较关心,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瞧瞧具体是什么情况吧!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央视网消息:“双十一”前夕,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召开行政指导会,要求电商平台全面自查自纠零售、金融等相关产品的短信营销行为,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但营销短信还是一如既往地排队出现在消费者的手机信箱里。营销短信治理究竟难在哪?行之有效的方法是什么?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韬律师对央视网记者表示,治理营销短信是一项系统工程,很难一蹴而就,不能仅靠一次指导会就杜绝这种现象。超限超范围发营销短信已经成为网络的顽疾,要治理好这种顽疾需要一个过程。
2、怎样界定“消费者同意”?用户哪些行为会被认为是默认接收营销短信?
3、张韬:虽然有关部门要求不得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擅自发送营销短信,但平台和商家往往采取一揽子式的非单独同意的授权方式,在消费者注册或者开通会员时,其平台协议已含有相关内容,这导致消费者不得不勾选同意以获取正常服务。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消费者开通服务,就会被认为是允许或者默认接收营销短信。
4、治理营销短信有哪些法律依据?
5、张韬:今年11月1日实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由个人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自愿明确作出该同意。显然我们一些平台并没有在用户注册或者开通会员的时候,取得用户的充分知情和同意,所以在用户或者消费者没有充分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这样的一些营销行为,我们认为是不合规的。
6、同时,我国的《民法典》也将私人生活安宁作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同意以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电话、短信、即时通信工具、电子邮件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也就是说,没有经过消费者同意,轰炸式的发送营销短信的行为,一定会打扰消费者的个人生活安宁,所以这种方式是不合法不合规的。
7、此外,我国《广告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8、《通信短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也规定,短信息服务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经用户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短信息。用户同意后又明确表示拒绝接收商业性短信息的,应当停止向其发送。
9、不想收到营销短信,消费者应该怎样做?
10、张韬:首先消费者在注册平台用户时,要特别注意隐私条款或平台规则当中,关于短信客服等推送消息是否单独设置了拒绝或者关闭的选项。另外消费者在收到有退订提醒的信息时,可以及时选择退订。如果认为收到的商业信息、商业短信侵扰或者这些信息含有法律法规禁止性内容,也可以根据通信短信服务管理规定,向短信服务提供者投诉,或者向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受理中心进行举报。消费者与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生短信争议的,也可以向电信管理机构委托的电信用户申诉受理机构进行申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1、同时用户权益和商业发展并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我们的平台和商家在发展的时候,要注意和注重用户基本权利的保护,同时兼顾用户体验和商业便利。
12、营销短信为什么屡禁不止?
13、张韬:其实源头还是商家之间比肩的营销方式,有一些商家开展了大量营销或者推广活动,那么不推广的商家可能就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劣势。所以我们既要从规则入手,也要从规范有序竞争的角度入手。
14、营销短信屡禁不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商家利用平台规则漏洞打法律的擦边球,用户维权的时间成本与预期效果极其不匹配,监管方式和监管手段还有必要进一步提升等。商家应该多在商品质量和服务上下功夫,少在扰民短消息上做文章。
以上就是男子多次收广告短信起诉侵犯安宁权相关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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