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滚动 > >正文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典型案例系列展播 | ③ “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打击涉黑洗钱案|全球快消息

来源:广东华兴银行    时间:2023-06-29 14:13:34

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资料图】

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

典型案例系列展播

卷首语

为依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健全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2022年1月 ,中国人民银行、公安部、国家监察委员会等11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计划(2022—2024年)》,决定于2022年1月至2024年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三年行动,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涉税犯罪等保持高压态势,并对所涉洗钱犯罪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和第三百一十二条等追究刑事责任。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反洗钱部门积极作为,认真学习贯彻总行、分行党委关于落实全面推进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的工作要求,坚守金融为民初心,充分发挥反洗钱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与有关部门齐心协力,强化打击洗钱违法犯罪力度,在推动洗钱入罪工作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2022年,全辖共推动洗钱案件判决118宗,同比增长131%,覆盖涉黑、涉毒、贪腐、走私、金融诈骗、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等六类上游犯罪类型,为维护社会经济安全稳定作出了贡献。自2023年3月开始,在人民银行广州分行微信公众号陆续推出分行辖区成功协助推动洗钱入罪典型案例,以广东反洗钱IP形象“正义之狮”带领大家了解打击治理洗钱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情况。

“正义之狮”以案说法之打击涉黑洗钱案

【涉黑洗钱罪简介】

2022年,广州分行全辖共推动涉黑洗钱案件判决11宗,本期3宗案件并处罚金额较大,分别并处金额100至168万,判处刑期较长,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至七年。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是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之一。依据《刑法》191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提供资金账户的,或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或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或跨境转移资产的,或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其中,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Part.1

案情简介

(一)

梅州邓某杰涉黑洗钱案

2013年至2020年8月期间,邓某杰在明知曾某彬、曾某明、邓某桃等人(另案处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并通过非法手段获得某石场股份的情况下,仍接受曾某彬、曾某明、邓某桃的安排担任某石场总经理,负责该石场的经营管理和财务工作,在明知该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将个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该石场的违法收益,通过转账、取现等方式转移资金共计3269余万元。2022年1月17日,大埔县人民法院依法对邓某杰犯洗钱罪案作出裁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168万元。

(二)

湛江黄某林涉黑洗钱案

2019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黄某林在明知张某坤(另案处理)的资金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协助用本人银行账户归集张某坤非法所得现金及接收转账,共计现金1480万元,转账788万元;同时,黄某林将所保管的部分涉黑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并在张某坤指令下将涉黑资金2000万元转账到他人银行账户用于工程项目投资。在得知张某坤因涉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为继续隐瞒其银行账户中剩余资金来源,黄某林将其中的人民币220万元转账到其儿子个人账户,并将其原账户注销。2022年12月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黄某林洗钱案作出终审裁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万元。

(三)

清远周某东涉黑洗钱案

2017年6月周某德因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清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委托其儿子周某东行使其在A公司65%股权股东权利。2017年10月至2018年8月期间,周某东明知A公司股权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被公安机关冻结的情况下,以较难监管的现金方式进行分红,分得利润665.6万元。2018年8月份,周某东经与A公司其他股东商议后将A公司发包给B公司经营,并在A公司账户被查封的情况下要求B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承包费。2018年9月至至2019年3月期间,周某东以现金方式领取承包费共455万。2022年6月17日,英德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决周某东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洗钱的主要手法

(一)通过提供银行账户转移涉黑非法资金

梅州邓某杰洗钱案中,邓某杰在明知某石场有设立公司账户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接收、转移该石场的违法收益,并将转入资金与个人收入、支出混用。经查,至案发时该账户共流入资金3726余万元,其中某石场违法收益共3349余万元,个人收入376余万元。在此期间,邓某杰3269余万元流转用于该石场的收开支、偿还曾某彬等人债务、提供资金给涉黑组织成员曾某华、曾某强等,使违法受益合法化。

(二)通过投资方式转移涉黑非法资金

湛江黄某林洗钱案中,黄某林在明知张某坤的资金系以暴力、“软暴力”或其他手段垄断经营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提供本人银行账户用于收取非法所得。其中收取经营现金共1480万元,收取银行卡转账788万元。黄某林将部分涉黑资金用于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非法获取理财收益约40万元,又在张某坤的授意下将2000万元涉黑资金转账到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黄某杰的账户进行工程项目投资,以达到掩饰、隐瞒资金来源的目的。

(三)通过收取现金分红及承包款的方式躲避监管

清远周某东洗钱案中,周某东在明知A公司的股份与其父参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有关并且已经被冻结的情况下,仍伙同他人通过现金方式领取股权对应的分红共665.6万元,并在将公司承包给B公司经营后,以现金方式领取承包费共455万元,借此逃避资金监管追查,掩饰、隐瞒资金来源,利用现金的特殊性消除交易痕迹。

多方合力推动洗钱入罪

(一)侦查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一案双查”同步打击。公安机关在依法侦办涉黑案件的同时审查洗钱行为,及时发现洗钱线索,确保上下游犯罪的同步打击。二是专业支撑证据固定。案件侦办人员第一时间结合线索情报,对涉嫌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的犯罪嫌疑人开展立案侦查,全面固定证据,通过人证、物证、被告人讯问等,锁定对“明知”行为的认定。

(二)人民银行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发挥情报支持作用。积极参与案件协查,及时反馈涉案资金流水,并根据银行机构反馈的资金交易情况进行交易分析,厘清洗钱资金路径和参与洗钱人员,为发现和破获洗钱线索提供有力支持。二是发挥洗钱入罪指引作用。深化与公安机关、检察院的沟通交流,探讨现有案件中挖掘洗钱罪案源的线索,向案件经办人员普及洗钱罪相关知识,提供洗钱入罪相关指引及典型案例,解答侦查部门疑问,推动洗钱罪立案、起诉和判决。

(三)司法部门发挥的职能作用

一是适时介入指导。结合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实际,检察院和法院适时介入,全面梳理在案证据,并在法条允许范围内提出侦查取证意见。二是顺利推动判决。协调解决办案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提出补充侦查意见,在案情明晰、争取充足的条件下,推动洗钱案件快速审理和判决。

案例评析

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在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中,往往存在通过关联人账户取现、购买理财产品、投资分红等方式掩饰、隐瞒违法犯罪所得,建议相关侦查部门在办理类似案件中严格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

强化跨部门合作机制

持续加强与海关缉私、公安打私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健全完善情报会商、信息交流、数据共享、案件反馈机制,加强对洗钱及走私犯罪线索的分析研判及案情会商,提升打击洗钱犯罪工作质效。

建立已办案件回溯洗钱线索机制

洗钱罪属于伴生型犯罪,为深入打击、惩治洗钱犯罪,人民银行联合检察院对近年已破案的涉黑犯罪案件进行回溯,深挖洗钱犯罪线索,锁定洗钱犯罪的关键对象,再启动立案侦查程序,推进洗钱案定罪宣判。

正义之狮提示您

(一)涉黑洗钱危害大,守护正义靠大家

洗钱犯罪活动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提供了经济基础和资金通道,助长了黑恶势力的进一步壮大,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反洗钱是打击黑恶势力犯罪的重要手段,精准“打财断血”,助力铲除黑恶势力经济基础,对于遏制黑恶犯罪、促进追赃挽损,维护黑恶受害者合法权益,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有重要作用。反洗钱,人人有责。

(二)自觉远离洗钱陷阱,保护自己合法权益

黑恶势力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他人账户规避监管和侦查,我们要擦亮眼睛,增强反洗钱意识,不要用自己的账户替他人提现,不要出租或出借自己的账户、银行卡和U盾,避免为他人洗钱提供便利。在办理金融业务时,选择安全可靠的金融机构,守护好钱袋子。

(三)勇于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和洗钱行为

《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义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有组织犯罪。《反洗钱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洗钱活动,有权向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机关应当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保密。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配图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

点个“在看”,了解更多精彩

X 关闭

推荐内容

最近更新

Copyright ©  2015-2022 起点医疗网版权所有  备案号:皖ICP备2022009963号-12   联系邮箱: 39 60 29 14 2@qq.com